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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壓線下釣魚"觸電”死亡豈能白死?
2014年正月,楊彬(江蘇省泰興市張橋鎮(zhèn)焦堡村東焦十組13號村民)身份證號碼:321283198405113411)和妻子回娘家探親期間,于
可事發(fā)10天時間了,通過我們對事故地點的實地查看,共同認為楊彬釣魚過程中觸電死亡,梁平縣供電局和梁平縣水務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即因為有觸電死亡,梁平縣供電公司和梁平縣水務局未盡維護,監(jiān)督之責,安全防范,管理有漏洞,工作不得力,警示,警告標志不醒目,所以才造成楊彬觸電死亡。
懇請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政府在百忙之中正確面對事實,為社會和我們有個同樣經(jīng)歷的弱勢群體辦點實事,還我們一個公道。
(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問題的解釋)規(guī)定
因高壓電造成他人,人身損害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(chǎn)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
1 不可抗力
2 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,自傷
3 受害人盜竊電能,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
4 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(qū)從事法律行政法規(guī)所禁止的行為
高壓線無需接觸,只要靠近到一定的距離范圍即放電,是模糊的,不全面的,其主觀認識僅限于偶然發(fā)生的可能而絕非一定發(fā)生,其對于危害結果的發(fā)生,不僅是"不希望”而是"希望不”因此其主觀狀態(tài)是過失而不是故意。
根據(jù)我國民事法律規(guī)定,只要損害事實與損害有因果關系,只要沒有證據(jù)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產(chǎn)權人就應承擔無過錯責任,受害人因疏忽大意而觸電死亡,并不是主觀故意造成的,故電力公司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
即因為有觸電死亡,所以電力公司未盡維護,監(jiān)督之責,釣魚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定,因釣魚引發(fā)的觸電事故,顯然不屬電力設施產(chǎn)權人可以免責的范疇,(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)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電力線路拋擲物體,很明顯,該條款立法本意禁止是一種故意行為;而非過失,釣魚揮桿碰到高壓線顯然不是故意的,而是不小心碰到的,所以認定在電力線下釣魚是法律,行政法規(guī)所禁止的行為毫無依據(jù)。
我國(人民法通則)第一百零六條,第一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;高壓電對他人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,同樣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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